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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出售一部中古電冰箱予乙,惟該冰箱之冷凍庫故障,僅具冷藏之功能。甲得基於下列何種理由,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A 甲、乙雙方自始並未約定,該冰箱之冷凍庫須正常運轉
  • B 乙於事先並無檢查該冰箱之機會,從而乙於受領該冰箱後,始發現該冰箱之冷凍庫故障
  • C 甲與乙事先即經個別商議,約定甲就物之瑕疵無庸負責,而甲於訂約時亦不知該冷凍庫故障
  • D 乙尚未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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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原則上要求賣家必須為商品的缺陷負責,但同時又賦予買賣雙方「自由商議」契約內容的權利,那麼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法律會允許雙方合意跳脫這個責任?此外,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法律通常會對這種「免除責任的協議」設下哪一種「道德底線」,以防賣家惡意坑殺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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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物之瑕疵擔保的特約免除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契約自由」與「誠實信用原則」的交界,代表你的法律邏輯已具備實務水準。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366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雖為法定責任,但法律允許當事人以特約免除。然而,為防止惡意欺瞞,法律規定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該免責特約將歸於無效。本題甲「不知」故障且有「特約」,完全符合免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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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未給付價金而瑕疵物滅失,法律關係會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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