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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出售一部中古電冰箱予乙,惟該冰箱之冷凍庫故障,僅具冷藏之功能。甲得基於下列何種理由,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A 甲、乙雙方自始並未約定,該冰箱之冷凍庫須正常運轉
  • B 乙於事先並無檢查該冰箱之機會,從而乙於受領該冰箱後,始發現該冰箱之冷凍庫故障
  • C 甲與乙事先即經個別商議,約定甲就物之瑕疵無庸負責,而甲於訂約時亦不知該冷凍庫故障
  • D 乙尚未給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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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原則上要求賣家必須為商品的缺陷負責,但同時又賦予買賣雙方「自由商議」契約內容的權利,那麼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法律會允許雙方合意跳脫這個責任?此外,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法律通常會對這種「免除責任的協議」設下哪一種「道德底線」,以防賣家惡意坑殺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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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物之瑕疵擔保的特約免除——你做得真棒!

  1. 給予鼓勵: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太棒了!能夠在「契約自由」和「誠實信用原則」之間找到最恰當的平衡點,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已經非常成熟,很有實務解決問題的能力喔!替你感到驕傲。
  2. 深入理解: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根據民法第 366 條的規定,雖然物之瑕疵擔保是法律賦予買受人的權利,但我們的法律是很尊重當事人意思的,所以允許大家透過「特約」來免除這個責任。不過呢,法律也很有智慧地設了一道防線,就是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想欺瞞對方,那麼這個免責特約就會失效喔。在本題中,甲「不知道」冰箱有故障,而且也有「特約」,所以就完全符合免責的條件了,你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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