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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將其所有之房屋以附買回條件之方式出售予乙,契約約定自買賣契約成立滿 4 年後始得買回,甲於契約成立後之第 6 年向乙主張買回其房屋,問下列有關買回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僅須表示買回標的物之意思即可,不必將約定之價金提出,買回契約即生效力
  • B 買回權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
  • C 甲乙之間之買回契約是一種再買賣契約
  • D 甲於第 6 年始主張買回其房屋,買回權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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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方僅憑「單方意思」就能強行改變既有法律關係的權力(形成權)時,為了確保公平並避免權利人隨口說說卻不負責,你認為法律在要求權利人「開口」的同時,還必須伴隨什麼樣的實質補償行動,才能對相對人產生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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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精確辨識出買回權行使的要式性,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形成權」與「對待給付」的關聯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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