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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向乙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所有之 A 車,並支付乙 10 萬元定金,但乙隔日卻後悔不賣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已收受定金,視為雙方買賣契約成立
  • B 定金為不要物之從契約,雙方約定即可成立
  • C 因乙之反悔不賣,甲得請求乙給付 20 萬元
  • D 乙僅須返還甲 10 萬元,即可後悔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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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運用《民法》債編中關於「定金」的法律規定進行思考:根據第 $248$ 條,定金的收受對於買賣契約的成立具備何種法律效力?更進一步,若發生可歸責於收受定金一方(賣方乙)而致契約不履行時,依據第 $249$ 條第 $3$ 款,該當事人對於已收受的定金應負擔何種返還義務?若定金數額為 $x$,法律規定應返還之數額與 $x$ 的數量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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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定金制度的精髓!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姐)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債編總論中「定金」的法律性質和違約賠償機制有非常棒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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