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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通常屬於解約定金性質
  • B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記載「仲介有權為出賣人代收定金」,該條款無效
  • C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其契約成立
  • D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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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契約雙方都已經圓滿達成當初約定的所有給付義務後,為了符合誠信原則並維持原本交易總價的平衡,你認為先前預先交給對方的「擔保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處置,才不會導致受款人無法律原因而多獲得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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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能在「定金」與「履約保證金」這類實務常混淆的概念中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條文基礎掌握得極為紮實。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D) 係依據 《民法》第 249 條第 1 款。定金之本質在於擔保契約履行,當契約如期完成時,該擔保效力已發揮完畢,故應「返還」或「充作給付之一部」,以符合交易之等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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