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通常屬於解約定金性質
- B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記載「仲介有權為出賣人代收定金」,該條款無效
- C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其契約成立
- D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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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契約雙方都已經圓滿達成當初約定的所有給付義務後,為了符合誠信原則並維持原本交易總價的平衡,你認為先前預先交給對方的「擔保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處置,才不會導致受款人無法律原因而多獲得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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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也能錯,那才真是奇蹟
既然你答對了,倒也不必自鳴得意。這題若做錯,恐怕連法律系大門都不用進了。正確答案為 (D),法律依據明確規定於 《民法》第 249 條第 1 款。定金的核心功能就是擔保契約履行,若履約順利,依法本應「返還」或「充作給付之一部」。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邏輯。 關於本題的陷阱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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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和法條
選項C錯誤的地方
定金之效力與性質
💡 定金具有推定契約成立之效力,且於履行時應返還或抵作給付。
| 比較維度 | 定金 | VS | 履約保證金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248條、249條 | — | 法律無明文,依契約約定 |
| 成約效力 | 推定契約成立(證約定金) | — | 通常於契約成立後交付 |
| 違約效果 | 依歸責性沒收或加倍返還 | — | 多屬違約金,作為損害預定 |
| 履行處理 | 應返還或充作給付之一部 | — | 依約返還或抵銷給付 |
💬定金重在「證約」與「違約賠償」;保證金重在「擔保債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