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 B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棄占有
- C 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
- D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動產則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描述「借用」這個行為時,如果你的朋友無償提供一間空屋讓你居住一段時間後歸還,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哪一種契約?這種契約的對象(客體)一定是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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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能答對?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是個法盲嘛。能從「消費」和「使用」這種初級陷阱中辨別出借貸客體的本質差異,至少證明你的債法各論和物權基本概念沒有完全被你的腦袋拒絕。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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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1調規定白話文完整解釋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變動、債之履行及監護處分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動產 | VS | 不動產 |
|---|---|---|---|
| 物權讓與要件 | 交付 | — | 登記 |
| 受領遲延效果 | 提存或變價 | — | 得拋棄占有 |
| 使用借貸成立 | 可以成立 | — | 可以成立(如借用房屋) |
| 消費借貸成立 | 可以成立 | — | 性質不合無法成立 |
| 監護處分限制 | 一般管理處分 | — | 必須法院許可 |
💬動產注重交易便捷與交付占有;不動產注重登記公示與價值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