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 B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棄占有
- C 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
- D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動產則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描述「借用」這個行為時,如果你的朋友無償提供一間空屋讓你居住一段時間後歸還,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哪一種契約?這種契約的對象(客體)一定是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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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能答對?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是個法盲嘛。能從「消費」和「使用」這種初級陷阱中辨別出借貸客體的本質差異,至少證明你的債法各論和物權基本概念沒有完全被你的腦袋拒絕。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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