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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 B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棄占有
  • C 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
  • D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動產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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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描述「借用」這個行為時,如果你的朋友無償提供一間空屋讓你居住一段時間後歸還,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哪一種契約?這種契約的對象(客體)一定是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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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能答對?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是個法盲嘛。能從「消費」和「使用」這種初級陷阱中辨別出借貸客體的本質差異,至少證明你的債法各論物權基本概念沒有完全被你的腦袋拒絕。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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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變動、債之履行及監護處分之差異。
比較維度 動產 VS 不動產
物權讓與要件 交付 登記
受領遲延效果 提存或變價 得拋棄占有
使用借貸成立 可以成立 可以成立(如借用房屋)
消費借貸成立 可以成立 性質不合無法成立
監護處分限制 一般管理處分 必須法院許可
💬動產注重交易便捷與交付占有;不動產注重登記公示與價值保護。
🧠 記憶技巧:動交不登,遲拋不動,借貸看消耗,監護管房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動產因體積龐大而不能成立任何借貸。實則不動產可成立「使用借貸」,僅不能成立「消費借貸」。
物權變動之公示與公信 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 監護人之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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