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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 A 電線桿
  • B 拍戲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
  • C 主結構體已完成,尚未裝潢、接通水電之房屋
  • D 騎樓下之商品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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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物體要被法律認定為『土地的定著物』(不動產),它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物理狀態』與『存續意圖』?如果一個物體雖然與土地連結,但可以輕易拆卸遷移,或者它的結構尚未達到能遮風避雨的程度,法律還會賦予它與土地相同的法律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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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不動產」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主要測驗你對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定著物(fixtures)」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上,判斷一個構造物是否為定著物,關鍵在於它是否「繼續附著於土地」、具有「足以遮風避雨」的外觀,並具備「獨立經濟價值」。

定著物的獨立身分認定

選項 (C) 的房屋主結構體一旦完成(即擁有頂蓋、樑柱及周圍牆壁),縱使尚未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或進行內部裝潢,在法律上已足以認定其為獨立於土地之外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相對而言,選項 (B) 的臨時軌道與 (D) 的商品攤位,因缺乏「繼續性」或「固定性」,僅屬於動產;而 (A) 的電線桿通常被視為構成土地或電力設施的一部分,不具備獨立產權的經濟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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