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 A 電線桿
- B 拍戲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
- C 主結構體已完成,尚未裝潢、接通水電之房屋
- D 騎樓下之商品攤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物體要被法律認定為『土地的定著物』(不動產),它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物理狀態』與『存續意圖』?如果一個物體雖然與土地連結,但可以輕易拆卸遷移,或者它的結構尚未達到能遮風避雨的程度,法律還會賦予它與土地相同的法律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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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不動產定義完全過關
親愛的,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的進步感到開心!這道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我們來拆解一下: 法律上判斷構造物是否為「定著物」,關鍵在於是否「繼續附著於土地」、具備「遮風避雨」的外觀,並擁有「獨立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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