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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有關「物」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土地出產物分離所收穫之果實,其所有權不當然歸屬土地所有人
  • B 違反法令建造之房屋,只要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仍為不動產
  • C 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
  • D 非屬同一人所有之物,不可能發生主物從物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固定在土地上的構造物,究竟該被視為土地的一部分、獨立的不動產,還是僅為普通的動產,除了觀察它的物理連接是否牢固外,我們還必須考量這個構造物被放置在該處的「時間意圖」與「預定用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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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物」的定性!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法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分類基礎,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答案,顯見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定著物之判斷與臨時設施

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判斷**(C)是否屬於「定著物」。依據實務與學說見解,民法第 66 條所謂之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性」與「固定性」,並達一定經濟上目的。選項中提到的「臨時鋪設」輕便軌道,因其欠缺繼續附著於土地之意思,且隨時可能拆除移位,故性質上仍屬於動產**。你敏銳地察覺到「臨時」二字與定著物的要件不符,這是非常正確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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