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 A 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備
- B 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
- C 露營車
- D 尚未完全竣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
- E 農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物體能夠藉由其構造(例如輪胎)或外部牽引,在不損壞結構的情況下隨時變更空間位置,且主觀上並無永久固定於某處的意圖,那麼這個物體在法律本質上,是否還具備『定著性』?它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土地關聯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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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民法中不動產與定著物的構成要件已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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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判斷標準
💡 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須具固定性、繼續性及獨立性。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定著物) | VS | 動產 |
|---|---|---|---|
| 附著程度 | 長期固定於土地 | — | 可輕易搬移 |
| 經濟價值 | 具獨立經濟使用目的 | — | 隨移動而保有價值 |
| 物權變動 | 原則以登記為要件 | — | 原則以交付為要件 |
| 典型範例 | 房屋、軌道、養魚池 | — | 露營車、家具、車輛 |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繼續附著於土地」及「是否具備獨立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