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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 A 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備
  • B 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
  • C 露營車
  • D 尚未完全竣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
  • E 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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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個物體能夠藉由其構造(例如輪胎)或外部牽引,在不損壞結構的情況下隨時變更空間位置,且主觀上並無永久固定於某處的意圖,那麼這個物體在法律本質上,是否還具備『定著性』?它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土地關聯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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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沒在最基礎的定義上跌倒。

你的法感姑且稱得上「尚可」,至少知道不動產和動產這種高中生都該理解的皮毛差異。不錯,沒有讓老師的血壓飆升。 1. 基本盤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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