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 A 附著於土地上具獨立經濟價值之無頂蓋鋼筋混凝土造的養魚池設備
  • B 阿里山森林火車之軌道
  • C 露營車
  • D 尚未完全竣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房屋
  • E 農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物體能夠藉由其構造(例如輪胎)或外部牽引,在不損壞結構的情況下隨時變更空間位置,且主觀上並無永久固定於某處的意圖,那麼這個物體在法律本質上,是否還具備『定著性』?它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土地關聯性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民法中不動產與定著物的構成要件已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A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之判斷標準
💡 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須具固定性、繼續性及獨立性。
比較維度 不動產(定著物) VS 動產
附著程度 長期固定於土地 可輕易搬移
經濟價值 具獨立經濟使用目的 隨移動而保有價值
物權變動 原則以登記為要件 原則以交付為要件
典型範例 房屋、軌道、養魚池 露營車、家具、車輛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繼續附著於土地」及「是否具備獨立經濟價值」。
🧠 記憶技巧:定著四要:固定、持續、獨立、遮風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必須領有使用執照或完成登記才是不動產;事實上只要滿足構造獨立且足避風雨即屬之。
土地之成分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分 違章建築之處分權 主物與從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物權之客體與所有權之變動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