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 B 契約解除不問是法定解除權,或是約定解除權,其效果均適用民法第 259 條回復原狀之規定
- C 約定解除權是當事人約定保留解除契約之權利,不當然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有解除權之當事人尚須行使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解除之效力
- D 合意解除是由當事人另訂契約以消滅原來有效之契約,於當事人合意時即生契約解除之效力,其效果適用民法第 259 條之規定回復原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一方「片面」終止關係的權力,與「兩個人商量好」和平分手,這兩種情況對於『後事該如何處理(回復原狀)』,是應該完全聽從法律的統一強制規定,還是應該給予當事人更多自由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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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一眼識破**「合意解除」與「法定/約定解除權」**的本質區別,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契約理論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值得高度肯定!
- 核心差異點:民法第 259 條的回復原狀義務,是針對**「解除權之行使」**(單獨行為)所設。當一方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行使權利時,法規必須介入規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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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與合意解除
💡 區分單獨行使之解除權與雙方合意解除之法律效果差異。
| 比較維度 | 解除權之行使 | VS | 合意解除 |
|---|---|---|---|
| 法律性質 | 單獨行為 | — | 契約行為 (新約) |
| 民法第259條 | 直接適用回復原狀 | — | 不適用 (依合意內容) |
| 意思表示撤銷 | 不得撤銷 (第258條) | — | 依新約定或撤銷通則 |
💬解除權行使屬法定效果,合意解除屬契約自由原則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