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下列有關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生前特種贈與價額,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B 被繼承人於生前特種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受贈與之繼承人無須負歸扣之義務
  • C 遺贈為歸扣之標的
  • D 應歸扣之標的僅限於贈與之原物或原本,而不及於孳息或收益
  • E 我國民法關於應歸扣之贈與係例示而非列舉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各繼承人間的公平,法律將特定贈與視為「遺產的預付」。請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預算平衡』而介入,那麼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給出的『每一份禮物』,法律都應該強制計入遺產嗎?還是僅限於特定目的?再者,如果捐贈者本人明確表示這份禮物是「額外獎勵」而非「預支現金」,法律是否仍應介入干預其意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本題考查「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不過這是一道爭議題,官方公告選 (A)、(B)、(D) 皆可得分,讓我來為你梳理法理。

歸扣制度的要件與範圍

你選的 (A) 完全正確,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避免後續價值波動引發爭議。至於 (B) 為何也正確?同條第1項但書明定,若被繼承人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繼承人即無須歸扣。而 (D) 在學理上亦屬正確,歸扣範圍僅限原物或原本,不及於受贈後自身努力或物之孳息,這正是本題出現多個正確答案的爭議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 繼承人受領特種贈與,於繼承時應將價額歸入遺產以維公平。
比較維度 特種贈與歸扣 (Collation) VS 遺贈/贈與扣減 (Deduction)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73條 民法第1225條
主要目的 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 保護特留分不受侵害
原因行為 結婚、分居、營業 遺贈或侵害特留分之贈與
價值計算點 贈與時之價值 繼承開始時之價值
💬歸扣係針對「預付應繼分」之結算,扣減則為「特留分」之防衛機制。
🧠 記憶技巧:婚分營、贈與時、有反對、免歸扣。
⚠️ 常見陷阱:易將「遺贈」納入歸扣標的(遺贈適用扣減而非歸扣);誤認價值計算點為「繼承時」(應為贈與時)。
遺贈之扣減 應繼分之計算 特留分之侵害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