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存摺及印鑑存放於 A 處,以方便隨時可請 A 代為領款。此事實已存續 5 年之久。有一天,B 打電話要求 A 為自己領出 10 萬元以便使用,但去電聯絡後 B 始知 A 已離職,自己帳戶內 200 萬元存款被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得向甲銀行主張其將自己之 200 萬元給付於 A 為無效
  • B B 得以甲及 A 對自己有共同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銀行對 A 之給付對 B 應生清償之效力
  • D B 得依民法第 110 條有關無權代理人責任之規定,向 A 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債權人,自願將所有足以證明權利、且能讓他人領取款項的核心物件(例如:存摺、印鑑),長期交給另一個人掌管。當銀行在查驗這些「真實物件」後撥款,法律應該保護「相信外觀證據而付款的銀行」,還是保護「自己製造風險、隨意交付印鑑的債權人」?哪一方更應該為這場冒名領款的結果負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精準掌握「債權準占有人」之法律效果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受領權人之表見與清償效力。依《民法》第 310 條第 6 款規定,向債權之準占有人(即持有存摺與印鑑者)為清償,若債務人(銀行)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該清償對債權人(B)生清償之效力。B 長期將取款關鍵憑證交付 A,造成了「A 具有領款權限」的法律外觀,銀行依憑證給付即屬有效,B 不得主張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