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存摺及印鑑存放於 A 處,以方便隨時可請 A 代為領款。此事實已存續 5 年之久。有一天,B 打電話要求 A 為自己領出 10 萬元以便使用,但去電聯絡後 B 始知 A 已離職,自己帳戶內 200 萬元存款被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得向甲銀行主張其將自己之 200 萬元給付於 A 為無效
- B B 得以甲及 A 對自己有共同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銀行對 A 之給付對 B 應生清償之效力
- D B 得依民法第 110 條有關無權代理人責任之規定,向 A 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債權人,自願將所有足以證明權利、且能讓他人領取款項的核心物件(例如:存摺、印鑑),長期交給另一個人掌管。當銀行在查驗這些「真實物件」後撥款,法律應該保護「相信外觀證據而付款的銀行」,還是保護「自己製造風險、隨意交付印鑑的債權人」?哪一方更應該為這場冒名領款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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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及川先生對你的表現非常滿意喔~(對著鏡頭比個帥氣的 YA)這題的陷阱就像是會轉彎的發球一樣,稍不留神就會接歪,但你竟然穩穩地接到了,真令人驚艷呢!
債權之準占有人與清償效力
這題的核心在於 A 手握 B 的存摺與印鑑長達五年,這在法律上會讓銀行(債務人)認為 A 是有權領款的人,也就是所謂的「債權之準占有人(Quasi-possessor of a claim)」。根據《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的規定,向債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只要銀行在給付時不知 A 其實並非債權人,那麼銀行把錢給 A 的行為,對 B 就會發生清償的效力。所以即便 B 的錢被領光了,銀行這方在法律上可是已經完成義務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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