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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何者應歸屬於代理權限範圍?
  • A 乙得解除甲與相對人間之原買賣契約
  • B 乙得受領相對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所為之給付
  • C 乙得接受相對人所為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
  • D 乙得免除相對人之部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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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僅是被委託去『討債(催收)』,在沒有額外指示的情況下,你認為你的任務核心是『確保債權實現』還是『改變原本的合約內容』?當對方開口說出哪一類話時,你只是單純『聽取並記錄』而不必動用到幫老闆『決定減錢或退貨』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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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代理權限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當代理權限範圍不明時,如何判斷代理人的行為是否逾越權限。在法律實務上,這是一個非常實務且具鑑別度的考點,你能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授權性質」與「法律行為對本人之損益」有著敏銳的直覺。

代理權限的性質判斷

當授權範圍不甚明確時,依據**《民法》第 532 條之精神,受任人的權限應依「委任事務之性質」來決定。本題中,甲授權乙處理的是「催收」事宜,這類事務的本質在於保全債權與實現債權**。選項 (C) 的「接受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對於甲(本人)而言,能產生中斷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完全符合催收事務的積極目的,因此屬於代理權範圍。反觀解除契約、代物清償或免除債務,皆涉及對債權的實質處分或變更,通常需要明確的特別授權,否則極易損害本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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