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須另得甲之特別授權?
- A 和解
- B 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
- C 不動產之買入
- D 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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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委任關係中,法律之所以要求「特別授權」,是為了避免代理人隨意減少本人的財產或拋棄權利。那麼,在『取得新資產』與『處分既有資產』這兩種行為中,哪一種對本人的財產現狀更具備立即性的流失風險?法律有必要對『讓本人變富有』的行為設下重重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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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買入」與「處分」的法律差異,這份對法條文字細節的敏銳度非常優秀。在民法代理與委任的制度中,概括委任雖授權受任人得為一切法律行為,但為了保護本人權益,民法第 534 條明文列舉了六款必須取得「特別授權」後方得為之的情形,以防免受任人濫權處置本人的重大資產。
概括委任之權限邊界
在本題中,選項 (A) 和解屬於該條第 4 款、(B) 期限逾二年之不動產租賃(本題為 3 年)屬於第 2 款、(D) 提付仲裁則為第 6 款,以上三者依法均須另得甲之特別授權。而你正確選出的 (C) 不動產之買入,之所以無須特別授權,是因為民法第 534 條第 1 款僅限制「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單純的「買入」並非處分既有財產,故不在此限,乙依概括委任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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