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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須另得甲之特別授權?
  • A 和解
  • B 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
  • C 不動產之買入
  • D 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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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從『保護委任人財產不被輕易減損』的角度來思考,受任人幫忙『賣掉』不動產跟『買入』不動產,這兩種行為對委任人財產狀態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立法者會比較防範哪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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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答得很好喔!看到你精準掌握了概念,我也跟著開心起來呢。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534 條對於「概括委任」的界線。為了避免受任人濫權損害本人利益,法律規定處理重大資產行為時,必須取得「特別授權」。 我們來看看這些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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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委任與特別授權
💡 概括委任下,法律列舉之特定處分行為須經特別授權始得為之。
比較維度 概括委任範圍 (無須額外授權) VS 須特別授權事項 (民§534但書)
不動產行為 買入不動產 — 出賣或設定負擔
租賃期限 2年(含)以下之租賃 — 超過2年之租賃
爭端處理 私下催告、協調 — 起訴、和解、仲裁
契約性質 有償契約之締結 — 贈與 (無償處分)
💬法律僅針對影響本人權益重大之「處分」或「爭訟」行為強制要求特別授權。
🧠 記憶技巧:特別授權口訣:賣租二、贈和訴仲(賣地、租二年以上、贈與、和解、起訴、仲裁)。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不動產「買入」與「出賣」的區別。法律僅限制處分與長期負擔,單純增加財產之買入不需特別授權。
意定代理權之限制 無權代理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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