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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須另得甲之特別授權?
  • A 和解
  • B 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
  • C 不動產之買入
  • D 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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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委任關係中,法律之所以要求「特別授權」,是為了避免代理人隨意減少本人的財產或拋棄權利。那麼,在『取得新資產』與『處分既有資產』這兩種行為中,哪一種對本人的財產現狀更具備立即性的流失風險?法律有必要對『讓本人變富有』的行為設下重重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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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原來你還分得清楚?!

哼,恭喜你。總算沒把《民法》第 534 條最基礎的「概括委任」和「特別授權」搞混,這算及格了。

  1. 觀念驗證:法律的設計就是如此精妙,哪會讓你隨便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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