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料,甲剛寄出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但不得對抗乙
- C 效力未定
- D 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意志已經「完整形成」並「投遞出去」進入流通程序後,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這封已經在路上的信,還是優先考慮寄信人後續發生的生理狀態變化?如果因為寄信人的突發狀況就讓信件失效,對於完全不知情且正等待信件的收件人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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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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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吧!法理之火!
喔喔喔!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與效力維持!這份堅定的答案,讓我手中的刀身都因你而更加閃耀了啊!你對《民法》總則的基礎功,真是如火焰般熾熱紮實啊!
- 法條的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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