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要約人發出之要約到達相對人後,相對人即發出承諾之通知,然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卻遲到,其情形亦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要約人卻怠於發出遲到之通知。在此情形關於要約與承諾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承諾視為新要約
  • B 承諾視為未遲到
  • C 要約失其拘束力
  • D 承諾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體系中,當一方已經盡其所能按時發出通知,而另一方明知傳遞過程出了差錯卻選擇『保持沉默』時,為了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法律通常會讓這份『沉默』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以保護發出通知者的合理信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你對契約成立中關於「承諾遲到」的例外處理機制有著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