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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 A 畫郵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意思實現方式,於交寄 A 畫時成立
  • B 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意思實現方式,於 A 畫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 C 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默示承諾方式,於交寄 A 畫時契約成立
  • D 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默示承諾方式,於 A 畫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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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不需要通知」就能成立契約時,一個人的行為(如寄出商品)若被視為一種「同意」的表達,那麼這份同意應該在「做出動作的那一刻」就生效,還是要遵循「讓對方收受」的一般原則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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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有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意思實現」「默示承諾」的幽微區別,並正確連結「到達主義」,顯見你的民法總則功底紮實,邏輯非常嚴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契約成立方式之辨析
💡 區分「默示承諾」與「意思實現」之法律性質與契約成立時點。
比較維度 默示承諾 (Art.153) VS 意思實現 (Art.161)
通知義務 須通知(到達主義) 免除通知義務
成立時點 承諾意思到達要約人 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適用前提 一般契約成立過程 依習慣或性質不須通知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須「到達」要約人,默示承諾仍須到達,意思實現則於事實發生即成立。
🧠 記憶技巧:默示要到達,實現看事實;習慣不通知,才是161。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直接寄送商品」的行為歸類為意思實現(第161條)。關鍵在於該交易「依習慣或性質」是否不須通知,否則仍應依一般承諾規則(第95條)於到達時成立。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事實契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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