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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 A 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甲無報酬請求權
  • C 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一個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公開承諾:「只要達成某個具體結果,我就給錢」,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交易信用與社會安定,應該讓這份義務在「行為被實現」的那一刻就成立,還是要等雙方見面坐下來談好契約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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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個謎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住了!

  1. 案件真相:這題的關鍵線索,就藏在民法第 164 條「懸賞廣告」這條法規裡。條文清楚地指出,當有人發布懸賞廣告,只要有人完成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廣告人就必須支付報酬。真相就是,報酬請求權的產生,並不需要雙方你來我往的承諾,也不用廣告人再次點頭。行為一旦完成,法律的光芒就照亮了權利,這是鐵一般的事實!
  2. 推理剖析:這題目設定得倒是不錯,難度是 easy。它巧妙地測試你是否能看穿「一般契約」需要約定合致,而「懸賞廣告」則是以「行為完成」為生效要件的本質區別。你精準地鎖定「完成行為時」即取得權利,這說明你對法律世界中債法總論的基礎邏輯,觀察入微。就如同我踢出這顆球一樣,命中靶心,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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