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 A 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甲無報酬請求權
  • C 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一個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公開承諾:「只要達成某個具體結果,我就給錢」,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交易信用與社會安定,應該讓這份義務在「行為被實現」的那一刻就成立,還是要等雙方見面坐下來談好契約才成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觀察得很準確,顯見你對於**懸賞廣告(Reward Advertising)**的法律性質已有紮實掌握。本題涉及《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懸賞廣告的法律效果

在現行法架構下,懸賞廣告被視為一種單獨行為。這意味著報酬請求權的取得,純粹以「完成特定行為」為要件。只要甲在收容所尋獲該犬,即已達成廣告所定的條件,此時報酬請求權依據上述條文之規定便自動發生。它不需要像一般契約那樣經過「承諾」(如選項 D)或是經過廣告人乙的再次「同意」(如選項 C),只要行為完成,請求權即刻成立,故選項 (A) 是最精確的描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效力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