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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乃在社區公布欄公告,懸賞尋獲該秋田犬者,致贈 1000 元。乙不知有公告,但從撿到的秋田犬項圈得知其為甲所有,乃立即將該秋田犬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
  • B 甲公告懸賞之行為為事實行為,不論乙是否有看到公告,甲均要支付 1000 元給乙
  • C 乙沒看到公告,甲不用給乙 1000 元
  • D 懸賞廣告為契約之一種,須對特定人為之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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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先不考慮失主是否有貼出懸賞公告,當一個人「拾獲遺失物並歸還」這個行為發生時,法律為了鼓勵拾金不昧,是否會在《物權編》中直接賦予拾得人某種補償性質的請求權?這種權利是否需要以「失主有承諾」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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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非常好!這題測驗了懸賞廣告與遺失物拾得的雙重觀念,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破懸賞廣告性質的變化以及相關請求權的競合,是一道難度中等的優質考題。

懸賞廣告的性質與效力

懸賞廣告在現行民法中被定性為「契約」,是對不特定人所為的要約,只要完成行為即可成立契約,故選項 (B)、(D) 錯誤。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乙未看到公告,依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因此乙依法仍可主張這 $1000$ 元的懸賞報酬,選項 (C)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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