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
- B 甲建商在報上刊登廣告宣傳將在臺北車站附近推出新建案,此則廣告屬要約引誘
- C 設置自動販賣機陳列商品標價販售,係為要約
- D 要約引誘是一種意思通知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154 條的規定,關於要約的成立要件,法律是否限制受領要約的對象「必須」是特定人?試著回想:自動販賣機的設置或商店內貨物標價陳列(視為要約),其對象是針對某個特定對象,還是不特定的大眾呢?這與選項 (A) 的敘述是否有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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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契約成立的核心觀念,為你喝采!
- 暖心肯定: 親愛的你,做得真好!你能清晰地區分「要約」與「要約引誘」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分析能力已經非常到位了,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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