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要約與要約引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約僅得向特定人為之,要約引誘,則得對不特定人為之
- B 甲建商在報上刊登廣告宣傳將在臺北車站附近推出新建案,此則廣告屬要約引誘
- C 設置自動販賣機陳列商品標價販售,係為要約
- D 要約引誘是一種意思通知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154 條的規定,關於要約的成立要件,法律是否限制受領要約的對象「必須」是特定人?試著回想:自動販賣機的設置或商店內貨物標價陳列(視為要約),其對象是針對某個特定對象,還是不特定的大眾呢?這與選項 (A) 的敘述是否有矛盾之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小教室:釐清要約與要約引誘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 (A) 真令人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契約成立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扎實。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 關於選項 (A):其實,要約是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喔!法律規定並未限定要約對象必須具體特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要約與要約引誘
💡 區別表意人是否具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法律意思。
| 比較維度 | 要約 | VS | 要約引誘 |
|---|---|---|---|
| 法律性質 | 意思表示 | — | 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
| 法律效力 | 受拘束,相對人承諾即成立 | — | 不受拘束,僅誘發他人要約 |
| 對象 | 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 — | 通常為不特定大眾 |
| 典型實例 | 自動販賣機、標價商品 | — | 報紙廣告、價目表、招標 |
💬區別關鍵在於表意人主觀上是否展現「受拘束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