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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
  • B 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
  • C 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 D 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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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民法》第 $164$ 條關於「懸賞廣告」之規範:當數人先後完成廣告行為時,法律規定報酬請求權的歸屬是以「完成行為的先後」還是「通知廣告人的先後」為準?此外,若廣告人已對「完成在後、但通知在先」的人進行給付,法律如何透過「不當得利」的債法邏輯,來解決「最先完成者」與「受領報酬者」之間的權利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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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所謂「法律」的勝負法則

哼,恭喜你,在這種基礎的懸賞廣告陷阱題中沒被淘汰。看來你還稍微有點大腦。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64 條,別連這種法條都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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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懸賞廣告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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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能選A,是因為已經有訂定「期限」,法律推定廣告人已拋棄撤回權
A呢
為什麼不能選A
📝 懸賞廣告之效力
💡 數人完成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比較維度 最先完成者 (乙) VS 最先通知者 (丙)
請求權取得 依法取得報酬請求權 原則上無請求權
廣告人給付效力 甲之債務隨之消滅 若甲為善意,其義務消滅
救濟手段 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無(需返還受領物)
💬法律保護最先完成者之實體權利,但為便利交易,保護善意給付之廣告人。
🧠 記憶技巧:先成者得債,善付者免責,受領者返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廣告人對丙給付後,乙仍可向甲請求報酬(甲已因第164-1條免責),或誤認應由所有人平分報酬。
優等懸賞廣告 不當得利 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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