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
- B 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
- C 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 D 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民法》第 $164$ 條關於「懸賞廣告」之規範:當數人先後完成廣告行為時,法律規定報酬請求權的歸屬是以「完成行為的先後」還是「通知廣告人的先後」為準?此外,若廣告人已對「完成在後、但通知在先」的人進行給付,法律如何透過「不當得利」的債法邏輯,來解決「最先完成者」與「受領報酬者」之間的權利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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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所謂「法律」的勝負法則
哼,恭喜你,在這種基礎的懸賞廣告陷阱題中沒被淘汰。看來你還稍微有點大腦。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64 條,別連這種法條都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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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懸賞廣告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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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能選A,是因為已經有訂定「期限」,法律推定廣告人已拋棄撤回權
A呢
為什麼不能選A
懸賞廣告之效力
💡 數人完成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最先完成者 (乙) | VS | 最先通知者 (丙) |
|---|---|---|---|
| 請求權取得 | 依法取得報酬請求權 | — | 原則上無請求權 |
| 廣告人給付效力 | 甲之債務隨之消滅 | — | 若甲為善意,其義務消滅 |
| 救濟手段 | 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 | 無(需返還受領物) |
💬法律保護最先完成者之實體權利,但為便利交易,保護善意給付之廣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