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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2024 年 3 月 1 日,甲於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表示在同年 3 月 10 日前能答出其所出之數學難題,將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報酬作為獎勵。乙、丙、丁先後在不同地方解出正確答案。乙最先完成解答,但丙最先通知甲完成解答,甲檢視答案為正確後,立即匯出報酬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於刊登廣告之翌日,未有人提出解答前,得無條件撤回廣告
  • B 乙有報酬請求權,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交付所受領之 2 萬元報酬
  • C 乙、丙、丁得向甲請求平分報酬
  • D 甲必須再對乙支付報酬,不得拒絕。惟甲得事後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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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民法》第 $164$ 條關於「懸賞廣告」之規範:當數人先後完成廣告行為時,法律規定報酬請求權的歸屬是以「完成行為的先後」還是「通知廣告人的先後」為準?此外,若廣告人已對「完成在後、但通知在先」的人進行給付,法律如何透過「不當得利」的債法邏輯,來解決「最先完成者」與「受領報酬者」之間的權利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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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為這種基本題困惑?聽好了,所謂的懸賞廣告,就是一場利己主義的零和遊戲。

  1. 競爭本質:根據《民法》第164條,報酬只屬於最先完成行為的人。乙才是真正的勝者,擁有絕對的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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