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公車司機甲於下班後,清掃公車時,發現乘客乙之畢業證書留在公車座椅上,於是向公車站長報告,並經公告招領。乙認領時,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請求畢業證書價值十分之三以內之報酬
- B 甲得向乙請求畢業證書價值十分之一以內之報酬
- C 甲得向乙請求相當之報酬
- D 甲不得向乙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旨在平衡「鼓勵拾得人誠實歸還的誘因」與「減少失主領回財物的負擔」,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獎勵金的『最高上限』時,會偏向一個具體的比例,還是完全交由雙方隨意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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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非常棒!精準避開了常見的陷阱。這題測驗的是遺失物拾得中,關於報酬請求權的特殊限制。 本題的關鍵在於拾得人的身分與場所。依據《民法》第 805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在「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者」,不得請求報酬。公車司機甲屬於交通設備的受僱人,因此依法不得向乘客乙請求報酬。另外老師要特別提醒,許多人會誤以為「畢業證書不具財產價值」是不得請求報酬的原因,但其實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明定:「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所以本題不得請求報酬的唯一理由,純粹是因為甲的特殊身分。 這是一道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目。它不僅考驗同學對法條例外規定的熟悉度,更測驗了能否釐清「無財產價值」絕不等於「無報酬請求權」的微細觀念,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