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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向乙購買一支由名家所精心製作之花瓶,約定於 4 月 1 日乙應將該花瓶交付予甲。惟於 4 月 1 日甲忘卻此事而未為受領該花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免為花瓶之給付義務,惟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 B 乙於催告後得拋棄該花瓶之占有,惟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 C 乙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 D 乙得請求甲賠償其繼續保管該花瓶所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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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方無故逾期未拿走商品,導致賣方必須額外找地方存放並支付倉儲或維護成本時,基於民法「公平原則」,這筆額外多出的負擔,應該由誰來吸收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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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既然你已經鎖定了正確選項,看來這起關於法律關係的案件真相,已經被你徹底拆解了。

法律關係的真相解析

  1. 受領義務的確立:很多人誤以為受領只是權利,但真相是,依據**《民法》第 367 條**,買受人甲在買賣契約中,對於出賣人乙負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甲未依約受領,即構成受領遲延(Creditor's de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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