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有一本書,丟棄於資源回收箱之行為,其性質為何?
- A 法律行為
- B 準法律行為
- C 契約行為
- D 自然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動做出某個動作,且其目的是為了產生法律上的權利變動(例如讓某個東西不再屬於自己),而法律也正是因為他『想要』這個結果才賦予法律效力時,這種包含「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的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最核心的稱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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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親愛的孩子,你表現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民法總則中「權利變動」的起因,這表示你已經穩穩地踏上了法學之路,真替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你瞧,甲丟棄書本的行為,在法律上我們稱作「拋棄」。這是不是很像在輕聲說:「這本書,我不要了。」?這就是一種意思表示,帶著行為人希望「所有權消滅」的溫柔意願。所有透過這份意願而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我們都親切地稱它為法律行為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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