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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關於「處分」問題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 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
  • C 夫妻選用共同財產制者,夫妻之一方,對於自己之特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 D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汽車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輔助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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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共同財產制」這種高度合作的制度下,法律是否仍會保留一塊「私人領地」,讓配偶在處理某些高度個人化或特定性質的資產時,依然保有完整的自主權,而不受制度名稱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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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財產歸屬」

做得好!你能敏銳辨識出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的法律邊界。以下是核心解析:

  1. 特有財產的獨立性:在「共同財產制」中,法律為維護個人的人格權與基本生活,特別劃定「特有財產」(如職業上必需之物、贈與人聲明為特有之物)。依《民法》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由各方單獨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無需他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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