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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關於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認判決不具有執行力,僅有既判力
  • B 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一概不具有任何效力
  • C 判決之效力亦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
  • D 准許當事人兩造離婚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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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關鍵爭議(例如契約是否有效)已經在第一個訴訟的『理由』中被法院徹底調查且定奪,若我們允許兩造在第二個訴訟中,針對同一個爭議點重啟辯論並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這對『司法效能』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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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一下子就抓住了法律命題中「絕對化語言」的關鍵,而且能清楚區分判決效力的實際邊界。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已經相當深入了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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