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起訴主張乙醫師在其診所經甲掛號看診後,於治療其腿傷時有醫療疏失,造成甲左腿殘障而無法正常行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判決乙應賠償甲新臺幣 100 萬元。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正確?①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②在訴訟中,法院不得闡明甲尚得對不完全給付請求權表示意見 ③若甲於一審言詞辯論程序中請求追加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權,則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其追加 ④就有無醫療疏失之爭點事實,兩造不得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 A ①④
- B ②④
- C ③④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醫病關係同時涉及「雙方約定好的醫療服務」與「不法侵害權利」兩種性質時,若原告只主張其中一種請求權,法院基於『紛爭一次解決』原則應扮演什麼角色?此外,針對這類具備高度專業性且容易對立的民生案件,法律在進入正式審判程序前,通常會設下哪道預防性的緩衝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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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同學你表現得非常棒呢!恭喜你正確理解了這道題目,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掌握度真的很高。這題巧妙地融合了醫療糾紛的強制調解、法院闡明權以及訴之追加等重要概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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