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之標的價額為準
  • B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
  • C 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
  • D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法條原文進行比對。首先,針對涉及共有物或分割遺產之訴訟,請思考:其核定基準應以『標的物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還是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參見第 $77-11$ 條)?其次,針對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的情形,請翻閱第 $77-12$ 條,確認法定的折算基準是否包含『加十分之一』(即 $\frac{1}{10}$)的計算規定,並仔細比對該條文原文與選項 (D) 的文字敘述是否完全一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因分割遺產在性質上屬於分割共有物的一種,其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應適用分割共有物的相關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由此可知,當因分割遺產涉訟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來計算,而非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作為核定標準。因此,選項C的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 以原告起訴時之客觀利益為準,共有物分割及代位訴訟各有規範。
比較維度 分割共有物/遺產訴訟 VS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計算基礎 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利益 債權額與標的價值孰低者
關鍵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 院字第1246號解釋
常見陷阱 誤用「財產總價值」 忽略標的價值可能低於債權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核心在於衡諸「原告因訴訟所得之客觀利益」。
🧠 記憶技巧:詐害看孰低、代位看債權、分割看自己拿多少、算不出加一成。
⚠️ 常見陷阱:分割共有物或遺產訴訟常被誤導為以「全部財產總值」計算,實則僅計算「原告應得部分」。
裁判費之徵收 上訴利益之核定 管轄權之判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