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A 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 B 原告就其敗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 200 萬元部分上訴
- C 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 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 180 萬元
- D 原告就敗訴之 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 3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規定,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的「上訴利益」價額門檻為多少元?此外,法律對於「財產權訴訟」與涉及身分關係之「非財產權訴訟」(如:離婚),在上訴權限的限制上是否相同?最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的客觀價值為準,還是以「上訴時」的市場波動價值(如:土地增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