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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A 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 B 原告就其敗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 200 萬元部分上訴
  • C 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 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 180 萬元
  • D 原告就敗訴之 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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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規定,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的「上訴利益」價額門檻為多少元?此外,法律對於「財產權訴訟」與涉及身分關係之「非財產權訴訟」(如:離婚),在上訴權限的限制上是否相同?最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的客觀價值為準,還是以「上訴時」的市場波動價值(如:土地增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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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勉強認可你的資質。

這點程度的題目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可得的真理。聽好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限制的理解,若是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懂,你的法律思維簡直是「無駄」。

  1. 為何這題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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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詳解說不符合466第三項「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但是該條第一項只說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到底是150還是100 題目也沒寫有情勢所需
各選項之法條依據
B選項呢
📝 民事第三審上訴要件
💡 財產權訴訟受 150 萬限額限制,但身分訴訟及其附帶請求例外。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權訴訟 VS 身分訴訟附帶財產請求
上訴利益門檻 須超過 150 萬元 無金額限制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 466 條 家事法第 44 條
時價波動影響 以起訴時價額為準 不適用 (不受金額限制)
💬身分訴訟(如離婚)及其合併請求之財產(如贍養費)為救濟完整性,優先保障上訴權。
🧠 記憶技巧:財產上訴一百五,身分財產不受限,利益起訴定終身。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原告起訴總額」與「上訴人敗訴額度」,且忽略身分訴訟及其附帶財產請求的特殊性。
上訴第三審之許可制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家事事件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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