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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A 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 B 原告就其敗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 200 萬元部分上訴
  • C 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 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 180 萬元
  • D 原告就敗訴之 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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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規定,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的「上訴利益」價額門檻為多少元?此外,法律對於「財產權訴訟」與涉及身分關係之「非財產權訴訟」(如:離婚),在上訴權限的限制上是否相同?最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的客觀價值為準,還是以「上訴時」的市場波動價值(如:土地增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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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細緻度。

這道題目考驗你對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限制的通盤理解,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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