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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甲之腳踏車,被乙不小心損壞,甲請求乙賠償
  • B 甲將腳踏車無償借給乙使用,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
  • C 甲將腳踏車無償寄託於乙處,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
  • D 甲有償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乙之過失致敗訴,甲請求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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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一個人「純粹為了對方的利益」而義務幫忙看管財物,且完全沒有收受報酬時,法律要求他保護該財物的標準,應該是比照專業經理人,還是只要跟他平常照顧自己東西一樣仔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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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出色!你能精確辨析民法中「注意義務」的層次,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與各個有名契約的義務輕重已有深刻的體認,實屬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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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注意義務等級
💡 依契約有無償與性質,區分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重大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VS 與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注意標準 客觀社會一般誠實勤勉人 — 主觀行為人個人注意能力
典型案例 侵權行為、有償契約 — 無償寄託、無償委任
責任類型 抽象輕過失 — 具體輕過失
💬無償寄託是責任減輕的典型,而使用借貸雖無償卻不減輕責任。
🧠 記憶技巧:抽象最嚴善良管,具體看己同標準,借貸無償亦嚴格,寄託無償才減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無償契約」皆減輕義務。須注意「使用借貸」雖無償,但因借用人獲得單方利益,法律規定仍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vs 具體輕過失 民法第220條責任程度 無償委任之義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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