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甲之腳踏車,被乙不小心損壞,甲請求乙賠償
- B 甲將腳踏車無償借給乙使用,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
- C 甲將腳踏車無償寄託於乙處,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
- D 甲有償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乙之過失致敗訴,甲請求乙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一個人「純粹為了對方的利益」而義務幫忙看管財物,且完全沒有收受報酬時,法律要求他保護該財物的標準,應該是比照專業經理人,還是只要跟他平常照顧自己東西一樣仔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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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出色!你能精確辨析民法中「注意義務」的層次,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與各個有名契約的義務輕重已有深刻的體認,實屬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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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注意義務等級
💡 依契約有無償與性質,區分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與重大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VS | 與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
| 注意標準 | 客觀社會一般誠實勤勉人 | — | 主觀行為人個人注意能力 |
| 典型案例 | 侵權行為、有償契約 | — | 無償寄託、無償委任 |
| 責任類型 | 抽象輕過失 | — | 具體輕過失 |
💬無償寄託是責任減輕的典型,而使用借貸雖無償卻不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