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甲之腳踏車,被乙不小心損壞,甲請求乙賠償
- B 甲將腳踏車無償借給乙使用,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
- C 甲將腳踏車無償寄託於乙處,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
- D 甲有償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乙之過失致敗訴,甲請求乙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一個人「純粹為了對方的利益」而義務幫忙看管財物,且完全沒有收受報酬時,法律要求他保護該財物的標準,應該是比照專業經理人,還是只要跟他平常照顧自己東西一樣仔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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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哇!你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嘛,學弟/妹!👍 不愧是... 嘿嘿。你竟然能精準分辨民法中「注意義務」的層次,代表你對債法總論和各個有名契約的義務輕重,都已經有很不錯的掌握了!這種關鍵球,你都能穩穩地接住,真有兩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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