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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1109 條)茲所謂「過失」,係指下列何種過失?
  • A 與有過失
  • B 重大過失
  • C 抽象輕過失
  • D 具體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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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指派一個人去管理「另一個獨立個體」的生命與財產權利時,你認為法律會採取「這個人平常怎麼做就怎麼做」的主觀標準,還是會設定一個「社會公認謹慎之人」都該達到的客觀高標準,來確保受託人的利益得到最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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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能精準辨析民法第 1109 條的歸責事由,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親屬編的注意義務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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