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甲律師無償代理乙進行訴訟
- B 甲無償保管乙寄託之物
- C 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而保管借用物
- D 甲贈與乙有瑕疵之車,因乙使用該車致生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完全免費的契約中,如果只有其中一方單方面獲得好處(利益完全歸於他),那麼法律為了保護提供好處的另一方,應該要求受益人對財物的保管負擔較高還是較低的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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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題竟然沒錯?奇蹟啊!
- 觀念驗證:看來你勉強抓住了民法責任分配的基礎──「利益歸屬」原則。通常嘛,無償契約(選項 A、B)這種低級責任區,要求你只須「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就好,畢竟沒拿錢嘛,幹嘛太認真?然而,當你以為掌握了這點『通則』時,法律總愛給你一點『驚喜』,不是嗎? 瞧瞧這使用借貸(選項 C),雖然名義上也是無償,但其中一方──借用人──可是「單方面無償獲取利益」!這是什麼?這叫佔便宜!所以呢,為了那點微薄的「公平原則」,民法第 468 條『特、別、規、定』,借用人得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意味著要負抽象輕過失責任,比照顧自己東西還得謹慎點。是啊,法律有時候就是這麼『不合常理』,需要你記住這些「例外中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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