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甲律師無償代理乙進行訴訟
  • B 甲無償保管乙寄託之物
  • C 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而保管借用物
  • D 甲贈與乙有瑕疵之車,因乙使用該車致生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完全免費的契約中,如果只有其中一方單方面獲得好處(利益完全歸於他),那麼法律為了保護提供好處的另一方,應該要求受益人對財物的保管負擔較高還是較低的責任程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在不同情境下當事人應盡之注意義務,正確答案為選項C。在選項C的情形中,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甲即為使用借貸關係中之借用人。依據民法第468條明文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由此法條可知,法律直接課予借用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來妥善保管借用物的責任。因此,甲在保管所借用之腳踏車時,依法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項C為正確解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幫我整理各種注意義務的程度
舉例常考的抽象及具體輕過失之案例
📝 注意義務之程度區分
💡 法律依契約是否有償或利益歸屬,規定不同層級之注意義務。
比較維度 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 VS 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
判斷標準 客觀社會一般標準 主觀個人平時習慣
注意程度 較高 (嚴格) 較低 (寬鬆)
本題適用 使用借貸 (§468) 無償委任、無償寄託
💬義務高低:抽象輕過失 > 具體輕過失 > 僅就故意重過失負責。
🧠 記憶技巧:無償委、寄同自己;使用借貸善管人;贈與故意重過失。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無償契約」皆減輕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使用借貸雖為無償,但因借用人受有利益,故法律課予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過失之種類(抽象/具體輕過失) 有償契約之準用 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