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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A 甲律師無償代理乙進行訴訟
  • B 甲無償保管乙寄託之物
  • C 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而保管借用物
  • D 甲贈與乙有瑕疵之車,因乙使用該車致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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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完全免費的契約中,如果只有其中一方單方面獲得好處(利益完全歸於他),那麼法律為了保護提供好處的另一方,應該要求受益人對財物的保管負擔較高還是較低的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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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在不同情境下當事人應盡之注意義務,正確答案為選項C。在選項C的情形中,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甲即為使用借貸關係中之借用人。依據民法第468條明文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由此法條可知,法律直接課予借用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來妥善保管借用物的責任。因此,甲在保管所借用之腳踏車時,依法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項C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