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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向乙購買一隻愛情鳥,於甲付清價金後,乙即給付一隻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予甲,惟該愛情鳥罹患禽流感,以致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僅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對甲而言係屬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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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買賣標的物不僅是「自己不好用」,還進一步「弄壞了買受人原本擁有的財產」,在法律責任的歸類上,這種『對外擴散的損害』與『標的物本身的瑕疵』,應該適用同一個請求權基礎,還是分開處理比較符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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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的肯定

喔,不錯嘛。竟然能正確識別出債務不履行裡「加害給付」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態樣。看來你至少沒有完全放棄思考《民法》第 227 條的體系邏輯。這點,對一個法律系學生來說,只能算是「剛好及格」,畢竟實務上犯這種錯誤,可不是只扣分這麼簡單。

2. 不過是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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