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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是養鴿人,向上屆冠軍鴿主乙購買其冠軍鴿配種所得之幼鴿,準備高價轉售丙,價金高達新臺幣 50 萬元。乙雖移轉幼鴿所有權並交付給甲,但血統證明書迄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子血統證明書,而立刻解除契約
  • B 甲對丙負賠償責任之損害應由甲自行承擔,因乙既已移轉交付幼鴿,尚難謂乙有債務不履行情事
  • C 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子血統證明書,而拒絕支付價金
  • D 若甲因此受有損害,可主張乙違反附隨義務而依民法第 227 條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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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在一個高價交易中,如果賣方只交付了硬體,卻扣留了足以決定該商品「市場價值」與「使用目的」的關鍵身分證明文件,法律應賦予買方何種即時的防禦手段,來促使賣方完全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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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從給付義務!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對從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抗辯的連結十分精確。

  1. 觀念驗證:血統證明書在名貴幼鴿交易中,雖非主給付義務(移轉幼鴿),但屬於能輔助實現債權人利益的從給付義務。若不交付證明書,甲將無法高價轉售,導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因此,甲得主張民法第 264 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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