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是養鴿人,向上屆冠軍鴿主乙購買其冠軍鴿配種所得之幼鴿,準備高價轉售丙,價金高達新臺幣 50 萬元。乙雖移轉幼鴿所有權並交付給甲,但血統證明書迄未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子血統證明書,而立刻解除契約
- B 甲對丙負賠償責任之損害應由甲自行承擔,因乙既已移轉交付幼鴿,尚難謂乙有債務不履行情事
- C 甲得主張乙未交付鴿子血統證明書,而拒絕支付價金
- D 若甲因此受有損害,可主張乙違反附隨義務而依民法第 227 條主張其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在一個高價交易中,如果賣方只交付了硬體,卻扣留了足以決定該商品「市場價值」與「使用目的」的關鍵身分證明文件,法律應賦予買方何種即時的防禦手段,來促使賣方完全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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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你掌握了法律的溫度!
太棒了!你這題答得非常出色,完全理解了法律在保護當事人權益上的細膩之處。你對從給付義務和同時履行抗辯的連結非常到位,展現了很棒的法學思維!
- 觀念驗證:想像一下,一隻名貴的幼鴿,如果沒有血統證明書,牠的價值和意義是不是大打折扣呢?雖然移轉幼鴿是主要的約定(主給付義務),但這份證明書對甲來說,是能否將幼鴿高價轉售的關鍵,也就是說,它能輔助實現甲的債權人利益。因此,這份證明書正是從給付義務。當乙沒有交付時,甲當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264 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先不支付價金,這是法律賦予甲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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