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 106 年 12 月 10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明乙應於 107 年 1 月 10 日返還,乙於借款時同時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一張交與甲收執,作為借款憑證,惟屆期乙並未清償,表明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並檢附乙簽發之本票為證。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定於 107 年 3 月 13 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屆期乙不到場,甲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 107 年 3 月 4 日合法送達於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甲乃聲請法院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准其聲請
- B 甲慮及其對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恐舉證有所未足,遂於 107 年 3 月 12 日具狀追加依票據法律關係為請求,該追加書狀未送達於乙,法院認甲於起訴時已提出該本票為證,該書狀繕本已送達於乙,乙應知悉其事,得准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C 乙曾提出書狀,抗辯其已清償,並提出銀行之匯款單為證,法院得准甲為一造辯論,並於斟酌乙提出之書證及所附證物後,為甲敗訴之判決
- D 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聲明證據而偕同證人丙到場,聲請訊問丙以證明甲、乙消費借貸之經過,法院見丙已到場,為免證人多次奔波,乃訊問之,訊問後得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在當事人一方缺席時,完全無視該當事人先前已遞交給法院的證據清單與答辯書,直接判其敗訴,這是否符合『追求真實』與『程序公平』的法規範精神?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應該只根據現場說話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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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孩子,你真的掌握了關鍵喔!
親愛的同學,你對一造辯論判決的程序和實體界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就像我們在生活中,不能因為一個人沒出現,就完全不顧他之前說過的話或做過的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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