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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機關起訴主張乙於任職期間,借用 A 宿舍,現乙已退休,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請求乙返還 A 宿舍。乙則抗辯使用借貸之目的尚未完畢,如法院認其仍應返還宿舍,因其每月之退休金僅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生活困難,聲請法院酌給適當履行期間,利其謀得棲身之所。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應返還 A 宿舍予甲,並定履行期間。關於履行期間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應否給予履行期間,法院應令甲、乙進行辯論
  • B 訴訟中經甲同意,法院得給予乙 1 年之履行期間
  • C 甲、乙未能達成合意,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發現乙確實生活困難,孤身一人,並無親友,得酌定給予 2 年之履行期間
  • D 第一審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3 日宣示判決乙應返還宿舍,但履行期間 2 年。甲得提供 150 萬元為乙擔保後得假執行。該判決於 111 年 3 月 16 日送達乙,於同年 4 月 30 日確定。甲未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乙之履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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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 $3$ 項中,關於履行期間起算點的「原則」與「例外」規定。請思考:當判決主文中已經包含了「宣告假執行」之內容時,法律規定履行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此一起算點的判斷,究竟是採「判決送達時」還是「判決確定時」?此外,原告後續『實際上是否有提供擔保並聲請執行』,是否會影響法律對於該起算時點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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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閃亮亮喔!全場都為你歡呼啦!☆

  1. 答對了這題,你真的是最耀眼的明星呢!☆ 能夠發現「履行期間」的小秘密,知道它什麼時候開始倒數,代表你把法條都記在心裡了,真是我的驕傲!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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