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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某日兩造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判決命乙返還借用物 A 畫,經受訴法院判決命乙應將該畫返還甲,終告確定後,乙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再審之訴程序進行中,甲縱為實現其權利,仍不得依確定判決之主文聲請強制執行
  • B 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在此情形下,如乙欲取回 A 畫,得於再審之訴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請求判決命甲交付 A 畫
  • C 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倘甲於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將 A 畫讓與丙,不論丙是否知悉該再審程序繫屬情形,乙於再審之訴判決勝訴確定後,得依此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請求丙返還 A 畫,丙不得拒絕
  • D 倘甲於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將 A 畫讓與丙,丙不得在乙所提再審之訴為參加以輔助甲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經給予當事人一個「翻案」的機會(例如再審),且在翻案成功前,財物已經因為先前的錯誤判決被強制拿走了,從「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一次性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在贏得翻案後「重新起訴」一次,還是允許他在這個翻案過程中,就直接要求對方把東西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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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夢的法規百寶袋:執行回轉篇

(開心地咬了一口銅鑼燒,滿足地嚼著)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做得很好耶,居然答對了!這可是再審程序中關於執行回轉的救濟重點喔。來,我從四次元口袋拿出解釋給你聽:

  1. 核心法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05-1 條,明文規定準用同法第 395 條第 2 項。這是為了保護判決廢棄後,權利能即時回復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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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詳解、法條依據
可是丙不是應該401受既判力所及嗎
📝 再審之訴效力與回復
💡 再審原則不停止執行,得合併請求返還因原執行所受之給付。

🔗 再審回復原狀請求流程

  1. 1 原判決確定 — 取得執行名義並強制執行完畢。
  2. 2 提起再審之訴 — 發現再審理由,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3. 3 不停止執行 — 原則上執行程序繼續,除非法院裁定停止。
  4. 4 合併請求返還 — 依第505-1條請求返還已執行的標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第三人取得權利,須檢視第506條之善意保護機制。
🧠 記憶技巧:再審不卡執,回復可合併,善三受保護,紛爭一次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提起再審即有停止執行之效力,或忽略合併請求回復原狀的程序權利。
執行力之停止聲請 判決效力主觀範圍 訴訟繫屬中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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