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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某日兩造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判決命乙返還借用物 A 畫,經受訴法院判決命乙應將該畫返還甲,終告確定後,乙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再審之訴程序進行中,甲縱為實現其權利,仍不得依確定判決之主文聲請強制執行
  • B 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在此情形下,如乙欲取回 A 畫,得於再審之訴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前,合併請求判決命甲交付 A 畫
  • C 在乙提起再審之訴以前,甲已經依確定判決執行完畢,並取回 A 畫占有中。倘甲於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將 A 畫讓與丙,不論丙是否知悉該再審程序繫屬情形,乙於再審之訴判決勝訴確定後,得依此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請求丙返還 A 畫,丙不得拒絕
  • D 倘甲於再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將 A 畫讓與丙,丙不得在乙所提再審之訴為參加以輔助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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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已經給予當事人一個「翻案」的機會(例如再審),且在翻案成功前,財物已經因為先前的錯誤判決被強制拿走了,從「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一次性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在贏得翻案後「重新起訴」一次,還是允許他在這個翻案過程中,就直接要求對方把東西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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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終於選對了「回復原狀」?

恭喜,你這次僥倖答對了。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準用第 395 條第 2 項這最基本的「回復原狀」機制,總算還有那麼一點點模糊的印象。一個已執行的確定判決,若在再審中被廢棄,被告當然不必愚蠢到再重新提一次訴訟來要回自己的東西。這點程序的簡便性訴訟經濟,難道不是法律系學生最基本的常識嗎?這就是選項 (B) 的答案,多麼顯而易見。

難度點評:中等?或許對某些人是「地獄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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