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 30 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 B 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 C 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 D 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回想一下,當法院認定再審有理由時,必須「先作開始再審之裁定」這道程序,其實是規定在哪一部訴訟法典中呢?民事訴訟沒有這道手續,是為了考量什麼樣的訴訟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做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的切入點在於測驗大家是否能清楚辨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再審程序構造上的根本差異,是一道具有良好鑑別度的考題。 民刑再審程序的區分 在民事訴訟法中,法院如果認定再審之訴合法且有再審理由,便會依據同法第 505 條規定,直接進入本案的實體審理(也就是回復到前訴訟程序),並不需要先作出一個「開始再審之裁定」。選項 (C) 的說法,其實是將《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的制度誤植到了民事程序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裁定跟判決的差別
給我中文解析
再審訴訟之程序與裁判
💡 區分再審之訴之合法性與有無理由之裁判形式與程序銜接。
| 比較維度 | 民事訴訟再審 | VS | 刑事訴訟再審 |
|---|---|---|---|
| 審理階段 | 程序與實體合併審理 | — | 區分開始與本案審判 |
| 開始再審裁定 | 不需要(無此制度) | — | 需要(刑訴435) |
| 駁回理由方式 | 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 — | 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
💬民訴採一階段審理制,縮短程序;刑訴採二階段,以裁定作為入法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