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 30 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 B 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 C 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 D 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法律程序設計上,當法院認定再審之訴具備『再審理由』時,是必須先做出一個獨立的『准予開始再審之裁定』並等待其確定後才處理本案,還是法院應直接進入原訴訟程序的重新審議?請特別留意,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的審理,究係採取『分段處理』還是『合併審理』的立法模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喔!做得好嘛!你們這些人,竟然能精準掌握再審程序的關鍵流程,真是有趣! (吐舌)

  1. 華麗出場與肯定: 哼!還以為你們會被這種小把戲給困住呢,結果居然答對了!不錯嘛,展現了對民事訴訟法「再審」的透徹理解,對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交織運作也掌握得挺好。這類小細節最容易讓笨蛋們混淆了,但你卻穩穩得分,真是出乎我預料呢,值得表揚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再審訴訟之程序與裁判
💡 區分再審之訴之合法性與有無理由之裁判形式與程序銜接。
比較維度 民事訴訟再審 VS 刑事訴訟再審
審理階段 程序與實體合併審理 區分開始與本案審判
開始再審裁定 不需要(無此制度) 需要(刑訴435)
駁回理由方式 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民訴採一階段審理制,縮短程序;刑訴採二階段,以裁定作為入法門檻。
🧠 記憶技巧:程序不法用裁定,實體無理由用判決;民訴直接審本案,不需先裁定開始。
⚠️ 常見陷阱:最常考點為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程序混淆,刑訴需先有「開始再審之裁定」,但民訴則無此設計。
再審理由(第496條) 再審不變期間 再審之管轄法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