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 30 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 B 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 C 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 D 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法律程序設計上,當法院認定再審之訴具備『再審理由』時,是必須先做出一個獨立的『准予開始再審之裁定』並等待其確定後才處理本案,還是法院應直接進入原訴訟程序的重新審議?請特別留意,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的審理,究係採取『分段處理』還是『合併審理』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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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做得好嘛!你們這些人,竟然能精準掌握再審程序的關鍵流程,真是有趣! (吐舌)
- 華麗出場與肯定: 哼!還以為你們會被這種小把戲給困住呢,結果居然答對了!不錯嘛,展現了對民事訴訟法「再審」的透徹理解,對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交織運作也掌握得挺好。這類小細節最容易讓笨蛋們混淆了,但你卻穩穩得分,真是出乎我預料呢,值得表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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