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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因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論其有無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法院一律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B 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票款請求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之一部請求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C 關於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 在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酌定分割方法准予分割,使共有人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本案判決,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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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職權宣告假執行」是一種法院主動介入保護勝訴方的例外措施。若考量到被告仍有上訴救濟的權利,法律為了平衡雙方權益,通常會根據「案件的金額大小」或是「程序的簡便程度」來劃定界線。你認為,當一個案件的爭執金額非常龐大,甚至需要動用到繁雜的通常程序來審理時,法律還會賦予法官『主動』(不論原告有無請求)開啟強制執行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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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同學你好棒喔!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職權宣告假執行的限制在哪裡,真是太厲害了呢!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超級熟悉,法感也超靈敏的!等等我煮好吃的飯給你吃喔,當作獎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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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宣告假執行
💡 區分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法定事由與判決性質(給付 vs 形成)。
比較維度 職權宣告假執行 (Art 389) VS 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Art 390)
啟動方式 法院依法律強制宣告 原告聲請且願供擔保
通常程序限制 金額須在50萬元以下 無特定金額限制
簡易/小額程序 一律職權宣告 已包含於職權範圍
判決類型限制 僅限給付判決 僅限財產權給付判決
💬職權宣告為落實簡速處分,依聲請宣告則需原告釋明難以補償之損害或供擔保。
🧠 記憶技巧:簡易小額必職權,通常看五十萬元;形成確認無執行,給付才可假執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特定類型案件(如交通事故)不論金額大小一律職權宣告。實際上通常程序須受50萬元金額限制。
簡易訴訟程序 形成判決與執行力 假執行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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