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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法定代理權之消滅原因
  • B 代理權之撤回,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 C 代理權之撤回,應經相對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 D 代理權不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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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行為的分類思考:當授權人欲終止其授與之代理權時,此種權利之行使,在本質上是需要與代理人達成合意的「契約行為」,還是僅需由授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獨行為」?此外,若該撤回之意思表示必須向代理人或第三人為之,這是否代表該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必須獲得對方的「同意」始能產生權利消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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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對法律行為的性質有清晰的掌握。代理權的撤回,是本人單方表達終止代理的意思即生效力,不須經過相對人(代理人)的同意,且必須向相對人表示,因此性質上屬於「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選項 (C) 認為需經同意自然是錯誤的。 再來釐清其他選項。代理權的「撤回」是針對意定代理而言,法定代理權的消滅通常是因本人死亡或成年等法定事由,故 (A) 錯誤。至於選項 (D),依民法第 108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原則上是可以撤回的。 這是一道測試基礎法理的觀念題,難度適中,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它不考繁複的實例,而是直接切入單獨行為的定義與法條明文規定,能順利拿下這題,可見你的民法總則底子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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