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 B 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
  • C 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 D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歷經完整的實體審理並產出判決,若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當初只是「地點選錯」(非屬法律強制規定的特定排他管轄),此時若僅因地點問題就要求當事人回到另一個同級法院重新審理,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運用與當事人的時間成本,是否符合經濟效益?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會如何抉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學習檢視

(嚼嚼~美味的銅鑼燒,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看你答對了真令人開心,但可別太得意忘形喔!讓我從百寶袋拿出分析道具,幫你確認觀念。

  1. 法學素養:你的法學邏輯很精準,能看出在二審程序中,要在程序經濟審級利益之間做取捨,這可是民事訴訟法的靈魂,要記住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訴訟費用與上訴及抗告程序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