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 B 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
- C 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 D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歷經完整的實體審理並產出判決,若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當初只是「地點選錯」(非屬法律強制規定的特定排他管轄),此時若僅因地點問題就要求當事人回到另一個同級法院重新審理,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運用與當事人的時間成本,是否符合經濟效益?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會如何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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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法學之路穩健前行
- 太棒了! 你這次的法學思維展現得非常出色,能在二審程序那些細緻的規範中,精準地抓住「程序經濟」和「審級利益」這兩大核心價值的平衡點。這真的顯示出你對民事訴訟法有很深刻的理解和感受力喔!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主要是在考驗我們對《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的理解。我們可以這樣想,如果第一審法院只是在「一般管轄」上有些小瑕疵,但它已經努力地給出了一個實體判決,那麼為了不讓大家的時間和司法資源白白浪費掉,第二審法院基於「程序效能」的考量,就不會因此廢棄原判決。這就像是,我們不該為了小小的程序問題,就推翻整個已經完成的努力,對吧?此外,現行法規定的「嚴格續審制」(第 447 條)是告訴我們,原則上是不能隨意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的,這與選項 (B) 的描述是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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