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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對於一造當事人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而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於判斷是否應准許提出時,下列何選項所敘述之因素是法院不需要考慮者?
  • A 該訴訟事件係依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進行
  • B 該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 C 准許該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將導致訴訟延滯
  • D 准許該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是否將對他造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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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要決定是否讓一份「遲到的證據」進入法庭,他應該關心的是『這份證據為何第一審沒拿出來』以及『現在拿出來會不會對對手不公平』,還是應該關心『這件案子在第一審時被貼上了什麼標籤或分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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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小教室:溫柔理解續審制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太棒了!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中,關於「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的規定,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呢!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核心觀念:

  1. 為什麼要有限制呢?:想像一下,如果每次開庭都能不斷丟出新證據,那訴訟就像一場永遠沒有準備時間的遊戲,這樣很不公平對吧?我們的法院為了確保每次審理的公平性效率,就像是鼓勵大家在第一審就「把牌打好」,第二審原則上就不再接受新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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