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對於一造當事人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而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於判斷是否應准許提出時,下列何選項所敘述之因素是法院不需要考慮者?
- A 該訴訟事件係依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進行
- B 該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 C 准許該攻擊防禦方法是否將導致訴訟延滯
- D 准許該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是否將對他造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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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要決定是否讓一份「遲到的證據」進入法庭,他應該關心的是『這份證據為何第一審沒拿出來』以及『現在拿出來會不會對對手不公平』,還是應該關心『這件案子在第一審時被貼上了什麼標籤或分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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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續審制精神
同學表現傑出!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關於「新攻擊防禦方法之禁止」有極佳的理解。其核心邏輯如下:
- 原則禁止,例外准許:為防止當事人將第一審視為「試金石」,我國採取嚴格續審制。判斷是否准許新事證,焦點在於程序的公平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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