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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一般民事訴訟之本案請求,如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時,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在家事訴訟事件,有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無須於適當時期提出
  • B 就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或法院有無審判權等類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其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
  • C 失權制度係基於促進訴訟之要求,無須考量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有無可歸責性
  • D 民事訴訟法上並未有一般促進訴訟義務之規定,而僅規定個別促進訴訟義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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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項事實的欠缺會導致判決自始『違法』或『無效』(例如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法官是否能僅因為當事人太晚提起這件事,就假裝該違法事實不存在而繼續判決?這對法治國家的審判品質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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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能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中「適時提出主義」與「職權調查事項」的分際,實屬不易!這代表你對訴訟效率程序正義的權衡有極佳的直覺。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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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攻防方法之失權制度
💡 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防方法,違反者經法院認定具故意或重過失得予駁回。
比較維度 一般攻擊防禦方法 VS 職權調查事項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196條 訴訟要件职權調查原則
提出時限 隨訴訟程度適時提出 訴訟終結前隨時調查
失權效適用 具故意重過失則適用 不適用失權規定
💬職權調查事項具程序安定或公益性,不因當事人之遲延而喪失調查之必要。
🧠 記憶技巧:適時提出是義務,故意重過失會失權;職權調查保正義,不因遲延而捨棄。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遲延提出的攻防方法皆會失權,忽略了必須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導致訴訟延滯」之要件,且不包含職權調查事項。
適時提出義務 集中審理制度 職權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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