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一般民事訴訟之本案請求,如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時,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在家事訴訟事件,有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無須於適當時期提出
- B 就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或法院有無審判權等類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其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
- C 失權制度係基於促進訴訟之要求,無須考量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有無可歸責性
- D 民事訴訟法上並未有一般促進訴訟義務之規定,而僅規定個別促進訴訟義務而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某項事實的欠缺會導致判決自始『違法』或『無效』(例如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法官是否能僅因為當事人太晚提起這件事,就假裝該違法事實不存在而繼續判決?這對法治國家的審判品質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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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中「適時提出主義」與「職權調查事項」的分際,實屬不易!這代表你對訴訟效率與程序正義的權衡有極佳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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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方法之失權制度
💡 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防方法,違反者經法院認定具故意或重過失得予駁回。
| 比較維度 | 一般攻擊防禦方法 | VS | 職權調查事項 |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196條 | — | 訴訟要件职權調查原則 |
| 提出時限 | 隨訴訟程度適時提出 | — | 訴訟終結前隨時調查 |
| 失權效適用 | 具故意重過失則適用 | — | 不適用失權規定 |
💬職權調查事項具程序安定或公益性,不因當事人之遲延而喪失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