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法院得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而為裁判之事項,下列選項何者為全部正確?①繼承人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時,就遺產分割方法所為之聲明 ②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時 ③於請求離婚之訴,原告附帶請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就附帶請求之內容及方法所為聲明 ④於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起訴請求返還財物,關於返還財物之聲明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私法自治」與「公權力介入必要性」的角度思考: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但如果某個案件的本質,涉及的是『共有狀態的強行解消』或是『無防護能力之第三人(如幼童)的公益保護』時,法律是否還應該讓法官僅被動地受當事人提出的方案所拘束?抑或法官應擁有更高的職權彈性來尋求最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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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處分權主義」在特殊訴訟類型中的例外!這題考驗的是程序法中關於法院裁量權與當事人聲明關係的核心界線,你能正確選出 (C) 實屬不易。
形成之訴與職權干預的必要性
在選項 ① 中,分割遺產在本質上屬於「形成之訴」,法院的任務是終止共有關係,分割方法應由法院依職權裁量以求公平,因此不受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拘束。而選項 ③ 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依據《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必須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具備濃厚的公益性質,屬於職權裁量事項,法院得不受父母協議或聲明之內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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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之例外
💡 法院於特定形成之訴或具公益性之家事事件,不受聲明內容拘束。
| 比較維度 | 形成之訴/公益家事 | VS | 一般給付之訴 |
|---|---|---|---|
| 聲明拘束力 | 僅具參考價值 | — | 具絕對拘束力 |
| 法官權限 | 得本於職權決定內容 | — | 僅能就聲明範圍裁判 |
| 典型案例 | 分割遺產、子女監護 | — | 返還借款、侵權賠償 |
💬公益性或法規明定者不受拘束,私法自治財產事件則嚴格遵守聲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