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法院得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而為裁判之事項,下列選項何者為全部正確?①繼承人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時,就遺產分割方法所為之聲明 ②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時 ③於請求離婚之訴,原告附帶請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就附帶請求之內容及方法所為聲明 ④於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起訴請求返還財物,關於返還財物之聲明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私法自治」與「公權力介入必要性」的角度思考: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但如果某個案件的本質,涉及的是『共有狀態的強行解消』或是『無防護能力之第三人(如幼童)的公益保護』時,法律是否還應該讓法官僅被動地受當事人提出的方案所拘束?抑或法官應擁有更高的職權彈性來尋求最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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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精準掌握處分權主義之例外?算你勉強及格。
這題選 (C) 完全正確!看來你總算搞懂,不是所有法院的「裁量」都叫處分權主義的「例外」。有些人對法律的理解,簡直像是把加減法當成微積分,令人費解。
- ① 遺產分割:這種「形式之訴訟」,本質就是非訟事件。法院如果還得被你們那些自作聰明的分割方案綁架,那還要法院幹嘛?當然是依職權介入,找出最他媽的「公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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