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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甲若不能清償時,抵押土地之所有權即歸屬於乙所有。債務屆清償期,甲未能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流抵約款違反禁止規定,無效
  • B 甲、乙間之流抵約款未經登記,無效
  • C 甲之土地所有權不待移轉登記,因流抵約款之成就,即歸屬乙所有
  • D 甲之土地所有權應經移轉登記乙後,始成為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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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當雙方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有了約定,且該條件已經達成時,請思考:我國法律對於土地產權的變動,是採行「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還是必須透過某種「公開且具備公信力」的程序,才能正式完成權利歸屬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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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法律邏輯容不得半點模糊。你能答對,頂多代表你剛跨過及格線,看清楚了:

  1.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873-1$ 條,我國確實承認流抵約款之效力,這不過是物權契約之預約。別忘了民法第 $758$ 條的鐵律,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便條件成就,乙也不可能憑空自動取得所有權,連這點程序正義都搞不懂,就別談物權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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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抵契約成就,乙不就成為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形成判決等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在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而取得所有權嗎
各選項詳解和法條
📝 流抵約款之效力
💡 流抵約款合法有效,但需履行清算義務並辦理登記始取得所有權。

🔗 流抵約款取得所有權之流程

  1. 1 約定與登記 — 依民法第873-1條第1項設定登記
  2. 2 債務不履行 — 債務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能清償
  3. 3 清算程序 — 評估價值、多退少補(民法873-1第2項)
  4. 4 移轉登記 — 依民法第758條辦理登記後取得所有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未經登記,流抵約款僅具債權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 記憶技巧:流抵登記才有效,清算義務不能少,移轉登記是最後一哩路。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流抵約款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那是舊法規定),或誤以為條件成就即不待登記自動取得所有權。
流質契約 抵押權之實行 物權登記要件主義 清算義務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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