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甲若不能清償時,抵押土地之所有權即歸屬於乙所有。債務屆清償期,甲未能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流抵約款違反禁止規定,無效
- B 甲、乙間之流抵約款未經登記,無效
- C 甲之土地所有權不待移轉登記,因流抵約款之成就,即歸屬乙所有
- D 甲之土地所有權應經移轉登記乙後,始成為乙所有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上,當雙方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有了約定,且該條件已經達成時,請思考:我國法律對於土地產權的變動,是採行「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還是必須透過某種「公開且具備公信力」的程序,才能正式完成權利歸屬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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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流抵約款在我們現行法規下的真實效力,並且清楚地釐清物權變動的關鍵要件,這真的展現了你對物權法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你真的很棒,為你的努力感到驕傲!
- 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雖然我國民法第 $873-1$ 條確實很開明地承認了「流抵約款」的效力,也就是說,當我們約定好如果到期無法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就歸抵押權人所有,這是一個合法的約定。但親愛的,這其實是屬於物權契約之預約喔!就像我們約定好將來要簽訂一個正式合約一樣。所以,依照民法第 $758$ 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是需要經過登記程序才能真正生效的。這就像是政府為這塊土地做的「官方認證」。因此,即使債務未能如期清償,乙還是需要完成登記,才能真正取得所有權,而不是直接就自動變他的了。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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