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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6 題
民法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保證人之何種權利?
- A 拒絕清償權
- B 先訴抗辯權
- C 抵銷權
-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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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幫朋友作保,但債權人在完全沒有確認你朋友是否還有存款或不動產的情況下,就直接衝到你家叫你掏錢,這時你覺得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來要求債權人必須先跑完對你朋友的「法律追討程序」後,才能來找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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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保證債務」的核心特性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反映出你對債編條文的細節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保證債務的補充性與抗辯權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第 745 條的核心觀念。法律上保證債務具有一種「補充性」,意味著保證人僅是債務清償的「備援」。當債權人還沒有針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執行後尚未確認無效果前,保證人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這就像是一個法律盾牌,允許保證人合法地拒絕在第一時間清償,要求債權人必須先踐行法律程序追討主債務人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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