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2 題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須繳納押標金為 60 萬元,該廠商投標時實際繳納押標金為 80 萬元,今依招標文件規定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機關應不予發還之數額為若干?
  • A 20 萬元
  • B 60 萬元
  • C 80 萬元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廠商在轉帳時因為行政疏失,不小心多按了一個零而導致繳納金額遠超規定,你認為政府機關在行使「沒收處分」時,其權力的邊界是來自於廠商「隨機繳納的數字」,還是來自於當初在招標文件中「公開公告的規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數字陷阱,準確掌握法律處分的範圍,展現了對採購法規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質的法定義務」與「形式上的溢繳行為」。

沒收額度的法定基準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沒收或不予發還押標金的處分,其對象應以「招標文件規定應繳納之額度」為限。即便廠商因行政疏失或計算錯誤,實際繳納了 $80$ 萬元,超過規定的 $20$ 萬元部分在本質上並不具備押標金的法律效力,僅屬於溢繳款項。因此,當發生法定的不予發還情事時,機關行使權力的基準必須回歸招標文件的原始規定,即僅能沒收 $60$ 萬元,溢領部分則應依程序退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程序與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