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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2 題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須繳納押標金為 60 萬元,該廠商投標時實際繳納押標金為 80 萬元,今依招標文件規定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機關應不予發還之數額為若干?
- A 20 萬元
- B 60 萬元
- C 80 萬元
-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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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廠商在轉帳時因為行政疏失,不小心多按了一個零而導致繳納金額遠超規定,你認為政府機關在行使「沒收處分」時,其權力的邊界是來自於廠商「隨機繳納的數字」,還是來自於當初在招標文件中「公開公告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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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數字陷阱,準確掌握法律處分的範圍,展現了對採購法規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質的法定義務」與「形式上的溢繳行為」。
沒收額度的法定基準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沒收或不予發還押標金的處分,其對象應以「招標文件規定應繳納之額度」為限。即便廠商因行政疏失或計算錯誤,實際繳納了 $80$ 萬元,超過規定的 $20$ 萬元部分在本質上並不具備押標金的法律效力,僅屬於溢繳款項。因此,當發生法定的不予發還情事時,機關行使權力的基準必須回歸招標文件的原始規定,即僅能沒收 $60$ 萬元,溢領部分則應依程序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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