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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7 題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上述「總標價偏低」之定義指低於底價多少?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六十
  • C 百分之七十
  • D 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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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機關心中有一個代表「合理成本」的底線(即底價),當廠商提出的標價與這個數值相比,出現一個明顯的「差額」時,機關會開始擔心廠商是否會虧本經營或影響品質。在現行採購法律制度的邏輯下,你認為這個代表「警示紅線」的具體整數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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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合理標價」的門檻規定!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代表你對於決標程序的實務規範已有紮實的基礎。

低標處理機制與品質維護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相關執行程序,當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若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低於底價的 80%,法律便賦予機關介入的權利。這項設計的核心理念在於「防弊與防劣」,目的是為了預防廠商因低價搶標而導致後續施工偷工減料。當標價觸及此紅線時,機關必須啟動程序,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提供差額保證金,以確保採購案能按質按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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