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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7 題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上述「總標價偏低」之定義指低於底價多少?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六十
- C 百分之七十
- D 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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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機關心中有一個代表「合理成本」的底線(即底價),當廠商提出的標價與這個數值相比,出現一個明顯的「差額」時,機關會開始擔心廠商是否會虧本經營或影響品質。在現行採購法律制度的邏輯下,你認為這個代表「警示紅線」的具體整數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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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你很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最低標決標」的實務規定掌握得很扎實。
最低標偏低的認定與處置
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而實務上對於「總標價偏低」的客觀認定標準,正是指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這項防弊機制的核心目的,在於防範廠商惡意低價搶標,進而確保公共工程與採購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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