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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主管機關得否核准由該公司之法人股東 B 公司之代表人分別同時擔任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又,C 公司及 D 公司(C 公司持有 D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過半之股份),亦皆持有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得否由 C 公司之代表人當選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由 D 公司之代表人當選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請就現行法之規定,說明在法條解釋運用上之問題點為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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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包含兩個層次的爭點:

  1. B公司(單一法人股東)同時派代表當董監:測驗證交法第26條之3對「同一法人」的限制。法條有「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的但書,但實務上金管會為維護監察人獨立性,均「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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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1:同一法人股東(B公司)指派代表人同時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主管機關之核准實務為何? 核心爭點2: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兩法人股東(C與D公司)分別當選董監事,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此在法條文義解釋與立法目的運用上有何衝突與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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