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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五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主管機關得否核准由該公司之法人股東 B 公司之代表人分別同時擔任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又,C 公司及 D 公司(C 公司持有 D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過半之股份),亦皆持有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得否由 C 公司之代表人當選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由 D 公司之代表人當選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請就現行法之規定,說明在法條解釋運用上之問題點為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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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包含兩個層次的爭點。首先,你要辨識出 B 公司(單一法人股東)同時派代表當董監,是在測驗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對「同一法人」的限制。雖然法條有「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的但書,但論述時必須點出實務上金管會為維護監察人獨立性,均「不予核准」。 其次,C、D 公司(母子公司)分別派代表當董監,是在測驗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衝突。論述順序上,應先依「文義解釋」說明現行法僅限制「同一政府或法人」,C 與 D 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股東,故不受明文禁止,得分別當選;接著再切入「目的解釋」,說明此舉形同母公司實質控制監察人,架空了證交法防弊之目的。最後,順勢帶出題目所問「解釋運用上之問題點」,點出立法漏洞及學說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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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單一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得否同時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及具控制從屬關係之兩法人股東得否分別當選董事與監察人,並探討現行法在解釋運用上之問題點。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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