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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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國家考試的萬年常客,主要測驗「既成道路地主有無主動請求徵收之公法上權利」。 在作答時,你可以依照以下層次進行論述:
小題 (二)
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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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損失補償請求權之基礎」。你在作答時,應先點出損失補償之原理(特別犧牲理論),說明甲的土地成為既成道路,確實屬於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法理上應予補償。接著,進入核心爭點:探討能否直接以「憲法第15條」或「釋字第 400 號/第 440 號」作為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金錢的實體法依據。最後,帶入實務見解,說明損失補償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並據此得出甲直接請求損失補償無理由的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三)
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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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先行程序(異議、復議)」之定性及機關處理方式。在作答時,你應先辨識出兩大爭點層次:首先是「法定程序之定性與得否省略」,接著是核心爭點「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論述順序上,第一步請先點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須先提「異議」,不服查處再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最後才能提起行政救濟。這是一種法定的「訴願先行程序」。既然是法定特別救濟程序,旨在讓專業機關(地價評議委員會)優先審查,人民不得任意省略而逕提訴願。
小題 (四)
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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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對徵收補償金額不服之行政訴訟類型」。你在審題時,首先要確認訴訟標的:甲不服的是「地價補償金額(原處分及復議決定)」。接著釐清救濟目的:甲想要推翻原來的低價,並要求機關發給更高的補償金。
📜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