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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 年 3 月 6 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 90 年 5 月 2 日公告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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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這是一道經典的「行政訴訟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加上「憲法基本權利」的綜合題。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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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得否直接依憲法第15條規定,或應透過基本權導向之保護規範理論結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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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第三人撤銷訴訟」與「保護規範理論」考題。在作答這類題目時,請先看清楚題目的問號,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甲有沒有「訴訟權能/原告適格」?也就是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至於附帶爭點則是「無」,本題聚焦於訴訟權能之有無,原則上無須深入探究雲林縣政府「有條件通過環評」之實體處分是否違法;實體違法性與原告適格應分層處理。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破題點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撤銷訴訟的要件,並帶出「保護規範理論」(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接著,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規範目的之探求,解析第1條、第4條第2款、第5條、第6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第8條至第12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4項第2款及第8項至第10項、第30條等規定,並可引用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01號判決,推論出環評法兼具保護特定範圍內居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目的。最後,把題目給的具體事實涵攝進去,得出甲為適格原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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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是否具備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訴訟權能,亦即環境影響評估法是否賦予開發案周遭居民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法制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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